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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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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5 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業務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理機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
第 4 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