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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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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報關業應依據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 )
第 4 條
報關業應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應定期清查其有否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