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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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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N
第 5 條
原產地預先審核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不予預先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提供之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不全致無法辦理原產地預先審核,經海關依前條規定通知申請人補正,未依限完成補正。
二、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之資料。
三、就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尚未生產之貨物提出申請。
四、海關已就同一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出口之同樣貨物受理原產地預先審核之申請,或該同樣貨物因原產地爭議進行行政救濟中。
五、申請人撤回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4 條
申請人提供資料或樣品不全致無法辦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應於收到海關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