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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N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海關辦理通報程序如下:
一、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事業時,自由港區事業應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經海關以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憑以進儲。
二、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國外時,由貨物輸出人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出口,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憑以裝船(機)出口。
三、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運往其他自由港區時,由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轉運,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憑以出進區。
前項第二款貨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進儲港區貨棧:
一、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三十條所定之貨物。
二、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九條所定廠商之貨物,且該廠商具備與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貨(櫃)物動態資料連線之電腦設備、海關核可之倉儲及查驗貨物所需設施。
三、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船舶供作燃料(油)或專用物料(含船舶日用品)。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
生產事業、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廠商或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符合下列條件,且以書面向海關申請經核准者,其所進口自用及出口自製之整裝貨櫃貨物,得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進出口廠商資格,且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
三、最近三年無違規情事。
四、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
五、以連線方式報關。
六、委託報關時,應以長期委任方式為之,且委託之報關業者應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者,不受前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前二項廠商申請船邊免驗提櫃、裝船之進出口報單經核定為應審應驗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危險品、散裝、大宗、箱裝且體積龐大之出口貨物及其他特殊情形,得核准船(機)邊驗放或船(機)邊免驗放行。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進出自由港區。
自由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辦理,並向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於發貨前向海關通報後,其貨物得在區內逕行交易、自由流通。
前三項之通報或通關,自由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為之。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通報或通關,得經海關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作業。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存儲、重整、加工、製造、展覽、通報、通關、按月彙報、自主管理、查核、盤點、申報補繳稅費、貨物流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