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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設立保稅倉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經主管機關核定得作為倉庫使用之建築物,並視其存倉貨物之性質,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或其他確保存倉貨物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之設備及適當之工作場所。
三、倉庫出入口應設置效能正常、具備提供海關隨時調閱查核功能、二十四小時錄影及存檔三十日以上之監視系統。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四、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作業。但設於國際航空站管制區內,僅供旅客寄存行李之保稅倉庫及專供儲存航材用品之保稅倉庫不在此限。
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核准存儲貨物之露天處所,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不在此限。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 EN
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保稅倉庫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倉庫業者負責。
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倉庫。但鄰接之土地如因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