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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EN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辦法規定之範圍及限額者,免辦輸入許可證,經由海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捐驗放。
入境旅客攜帶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價值合於本辦法所規定限額者,視同行李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辦理徵、免稅放行。
前二項行李物品屬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物品或合於關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貨物,並屬於准許進口類者,其價值不受本辦法有關限額之限制,並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行李物品屬於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仍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前項貨物,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出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