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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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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關稅法
EN
第 5 條
海關進口稅則得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就不同數量訂定其應適用之關稅稅率,實施關稅配額。
前項關稅配額之分配方式、參與分配資格、應收取之權利金、保證金、費用及其處理方式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
裁判字號:
廢
59 年判字第 6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外僑進口貨物之免稅,限於自用物品。其超過自用之範圍,或非以自用為 的進口之貨物,仍應照章完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