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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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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EN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指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申報金融機構,指第三條規定以外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
EN
第 3 條
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
一、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但其從事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或特定保險公司商業金融活動所衍生相關義務之給付款,不在此限。
二、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少數參加人之退休基金或隸屬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之退休基金。
三、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
四、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
五、受託人為申報金融機構且依本辦法規定申報該信託下所有應申報帳戶資訊之信託。
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