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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之餘額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應以當次申請事由及所餘稅捐金額適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標準,定得再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再分期繳納之期數;前次採延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延期繳納為限,前次採分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分期繳納為限;前後次延期期限或前後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三年。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
本辦法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前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後應依下列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二、為經濟弱勢者: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所定免徵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