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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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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
第 3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支預算之編製,稅課收入應全數由財政部編入歲入預算,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
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後,除屬撥補以前年度編列不足數外,應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