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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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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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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EN
第 5 條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0 條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前二項查定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