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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EN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實際投資達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並開始營運,且其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該重大公共建設有課稅所得者,應自所得稅結算申報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應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主辦機關核准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文件。
三、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核發之營運證明文件影本。
四、主辦機關審核重大公共建設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免稅獎勵範圍之證明書;證明書上應載明民間機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申請日期、重大公共建設類別、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方式、主辦機關核定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日期、開始營運之日期、符合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及其日期、免稅所得項目、實際投資金額(不含土地)。
五、重大公共建設申報有課稅所得者,應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其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應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影本。以上情形,並均應檢附該重大公共建設之課稅所得計算表。
六、主辦機關查核證明之機器、設備及新建主體建物清單;清單上應載明截至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末日止,重大公共建設所購置或興建機器、設備之名稱、性能、用途、廠別、出廠、購入或進口日期、數量、金額及新建主體建物之工程成本明細表。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申報有課稅所得者,民間機構應於辦理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應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主辦機關申請核發前項第四款所定證明書及第六款所定機器、設備及新建主體建物清單。主辦機關應自民間機構申請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核發,並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下列所得(明細如附表)為限;經營附屬事業之所得,不適用本辦法:
一、交通建設:
(一)鐵路:客運所得及貨運所得。
(二)公路:通行費所得。
(三)市區快速道路:通行費所得。
(四)大眾捷運系統:客運所得。
(五)輕軌運輸系統:客運所得。
(六)轉運站:勞務所得。
(七)航空站與其設施:航空站業務所得及租金所得。
(八)港埠與其設施:港灣業務所得及棧埠業務所得。
(九)停車場:停車費所得。
(十)橋梁、隧道:通行費所得。
(十一)智慧型運輸系統:系統營運所得。
二、共同管道:共同管道出租之所得及共同管道管理維護之所得。
三、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環境污染防治及環境污染物清理之所得、農業生產廢棄物處理場處理製造後之成品出售所得。
四、污水下水道: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所得。
五、自來水設施:用戶使用自來水水費所得、用戶接用自來水外線工程費所得及民間機構售水給自來水事業所得。
六、水利設施:海水淡化處理及工業區污水廠放流水回收後之出售所得。
七、衛生醫療設施:勞務所得、疫苗製造工廠製造疫苗出售所得。
八、社會福利設施:殯儀館及火葬場設施使用費所得、社會住宅出租之所得。
九、文教設施:勞務所得。
十、觀光遊憩設施:勞務所得、依森林法規定設置之森林遊樂區事業所得。
十一、電業設施:售電所得。
十二、公用氣體燃料設施:售氣所得。
十三、運動設施:業務所得。
十四、商業設施:
(一)大型物流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
(二)國際展覽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
(三)國際會議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
十五、政府廳舍設施:租金所得及勞務所得。
民間機構經營重大公共建設、其附屬事業及非屬重大公共建設業務之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自各相關收入中減除;其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按重大公共建設、其附屬事業及非屬重大公共建設業務之營業收入比例分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