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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EN
各項稅捐之滯納金,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提獎之規定。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4 月 21 日 ) EN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