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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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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廢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第 5 條
依第三條規定限制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
人出國後,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代
表人或管理人為限制出國對象。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4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06 日
解釋文: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 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係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關 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授權所訂定,其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未 逾越上開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且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有該條所定六 款情形之一時,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已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上開辦 法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