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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依前條規定取得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者,應於本法第十六條所定期限內,辦妥公司設立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後,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EN
菸酒進口業者之組織,以公司為限。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合夥或獨資事業,其負責人於修正施行後未變更者,不在此限。
申請設立菸酒進口業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設立許可之事由、許可執照之核發、補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取得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者,第二項之二年期限,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申請人未於第二項或前項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
已成立之公司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檢附之文件。
籌設中之公司申請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應於完成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項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申請菸酒營業項目包含進口未變性酒精者,除前二項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外,應另檢附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載明預定之倉儲地點、運輸及道路交通規劃、酒精之來源及預定之用途與銷售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