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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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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5 條
零售商申請人應填具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向主管分局提出申請。
1.
裁判字號:
廢
59 年判字第 4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香煙攤販之許可設置,依照臺灣省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應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各分局,視業務實際需要情形核定,並以市 場、戲院、車站特殊熱鬧地區及偏僻鄉村為主要設置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