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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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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以委託人交付、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之財產種類,定其分類。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16 條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