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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二所定輔導期限之就業期間,不予發給津貼;其輔導期限內未足月之就業期間,依日數按比率計算發給之數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 EN
依本條例第三條之一,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除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無輔導期限限制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之輔導期限如下:
(一)第一級:服役九年以上未滿十年,輔導期限十六年。
(二)第二級:服役八年以上未滿九年,輔導期限十四年。
(三)第三級:服役七年以上未滿八年,輔導期限十二年。
(四)第四級:服役六年以上未滿七年,輔導期限十年。
(五)第五級:服役五年以上未滿六年,輔導期限八年。
(六)第六級:服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輔導期限六年。
前項所定退除役官兵之分類分級及輔導期限,由輔導會核定之。
第一項所定輔導期限,自退除役官兵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