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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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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 5 條
未依第三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
第 3 條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
一、國內就學: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國外就學:學期起迄時間證明正本、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