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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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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EN
第 5 條
前條所定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一)國內就學: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證影本。
(二)國外就學:繳費收據正本及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在學證明影本。
二、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
(一)國內就學:在學證明及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國外就學:學期起迄時間證明及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三、申請國內成績優異獎勵者:在校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
EN
第 4 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檢附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其申請學雜費補助且為有職業者,並應檢附在職相關證明,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