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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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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EN
第 5 條
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08 月 13 日
解釋文:
頂替他人姓名而服兵役,係以屬違法行為,自難認其有軍人身分。本 院院字第二六八四號解釋,仍應予維持。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08 月 13 日
解釋文:
士兵未經核准離營已逾一個月者,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已失現役軍人身分,如其另犯他罪,依非軍人之例定其審判機關。本 院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