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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本辦法之獎勵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第三條第三款所定各項演習驗證,由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或主辦演習機關,依其實施計畫所定評鑑成績等別、獎勵方式及額度,給予獲評績優機關及參演人員適當獎勵。
二、第三條第五款所定動員準備方案、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業務訪問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評比,由行政院動員會報依評比成績等別及獎勵基準,給予獲評績優機關及相關人員適當獎勵。
三、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者,符合第四條各款所定獎勵事由,由各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視其具體事蹟,分別頒贈匾額、獎狀、獎牌、榮譽狀、感謝狀或獎品,並利用適當時機,公開辦理獎勵表揚事宜。
四、前三款以外之動員準備事務,由各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於該項事務辦理完畢,依其成效隨時辦理或於年度考績評核時辦理之。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
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辦理動員準備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建立或改革動員法令、制度,著有貢獻。
二、策劃指導動員準備事務得宜,致動員準備事務推行順利。
三、辦理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各項動員演習驗證,獲評鑑績效優良。
四、執行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圓滿達成。
五、實施動員準備方案、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業務訪問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評比,獲評績效優良。
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辦理各級戰綜會報,協力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有具體成效。
七、辦理動員準備綱領、方案、分類計畫及執行計畫之策訂、審議、執行,其成效卓著。
八、辦理動員準備事務學術研討、講習、宣導、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有助動員準備事務推行順利。
九、從事動員準備事務連續五年以上,對動員準備事務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
十、其他辦理動員準備相關事務,有具體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