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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之軍事單位旗,為連級或其同等單位以上頒有印信之機關、部隊、學校之旗,其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及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二、陸軍旗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三、海軍旗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四、空軍旗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五、後備旗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六、憲兵旗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及海軍司令部海軍陸戰隊指揮部(以下簡稱海軍陸戰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前項所定之軍事單位旗旗式及其製作方法,如附圖二。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