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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明細表及下列文件:
一、員工因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教育召集而請公假者:
(一)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教育召集令。
(三)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召證明文件。
二、員工因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臨時召集而請公假者:
(一)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文件。
(三)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召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各機關團體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 EN
本條例所定召集,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者。
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之召集為限。但依法志願再服現役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公告之。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
前項本文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八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八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