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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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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5 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依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但志願役預備軍官、志願役預備士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考選,得由第三條受委任機關依國防部核定之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
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得依實際需要合併辦理。國防部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考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三十日前公告。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
第 3 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