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本院人員辦理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或滿三年經延長管制者,應經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人員申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屬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應由董事長核准。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
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本院人員除第七條所定情形外,申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如下:
一、院長、副院長、董事會直屬單位主管或非屬政府機關(構)代表之董事、監事,由董事長核准,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軍備局。
二、屬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執行服務機關職務或私人行程出國(境),由其服務機關核准,並副知本院;執行本院業務出國(境),由董事長核准,並副知服務機關。
三、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主管層級人員,由院長核准,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軍備局。
四、前三款以外之本院人員,由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主管層級人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