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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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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頒給忠勇勳章:
一、作戰忠勇奮不顧身能適時達成任務。
二、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
三、負傷不退繼續戰鬥。
四、冒險挺進突破敵陣。
五、臨危鎮靜負傷從容指揮戰鬥,因而致勝或使我軍得安全脫險。
六、其他忠勇事蹟足資矜式。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6 條
忠勇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退者頒給之。
陸、海、空軍軍人於執行任務時,為保衛民眾,忠於職守,表現超越尋常之英勇行為,足資矜式者頒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