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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EN
本基金會得單獨提供貸款,或以合作融資方式提供貸款。
前項所稱合作融資,指由本基金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共同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予前條所定之借款人。
前項所定間接提供貸款之情形,係由本基金會向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以提供貸款或分擔其風險之方式,合作辦理對借款人之融資。
本基金會提供之貸款,借款人如下:
一、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二、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同意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前項第二款之外國機構或團體,以經該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出具書面文件表示其貸款案件之重要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