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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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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第 5 條
符合第二條資格者,申請第三條所定補助應填具申請計畫書(如附件),於計畫開始三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計畫書、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本會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自然人。
二、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三、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
四、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五、原住民族教會:不分教派,有具原住民身分教友,並願意使用原住民族語言宣教及辦理各類教會事工。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一般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
(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習或傳習活動。
(二)原住民族語言推廣或族語友善環境營造。
(三)原住民族語言研討會或學術活動。
(四)原住民族語言調查、研究或出版。
(五)原住民參與國際原住民族語言交流活動。
二、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各項活動。
三、其他有助於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