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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訓練類別。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原登錄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