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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七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防災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法規制度。
二、火災及地震案例分析。
三、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操作。
四、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含實作測驗)。
五、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四款實作測驗、第五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
主管機關施予服勤人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服勤人員資格。
前項取得服勤人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