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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訓練單位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訓練單位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原認可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第一項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認可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依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