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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對策。
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三、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三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