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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項資料之刊登,除另有規定外,各組候選人資料之欄位尺寸、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應一致。
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姓名及政見內容,本會得視字數,於所定欄位版面範圍內,個別調整其字體大小及段落行高。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
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標題。
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三、印發選舉委員會名稱。
四、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學歷、經歷及政見。
五、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前項第四款候選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之刊登,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