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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裁處之,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各規定之法定罰鍰額度最高額相同者,應依其法定罰鍰額度最低額最高者裁處之;各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及最低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第二條規定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計算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違反本法規定處罰鍰者,其額度計算公式為:罰鍰額度=法定罰鍰額度下限x違規行為發生或影響區域加權(A)x違規程度加權(B)x違規紀錄加權(C)。
前項所稱違規行為發生或影響區域加權(A),依行為發生於下列區域或污染結果影響至該區域,並以點數高者計算之:
一、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區域或依法規劃設之海洋保護區:二。
二、前款以外之區域:一。
第一項所稱違規程度加權(B),依附表一所列樣態之違規程度加權點數,加上附表二所列加重或減輕事項之點數,合併計算之;其低於零點二者,以零點二計。
第一項所稱違規紀錄加權(C),以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未經撤銷裁罰次數,從一開始按每次一點加計之。但依本法按次處罰之次數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