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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N
第 5 條
本署於接受推薦後,應組成審議委員會審查,經審查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要件通過後,報請署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巡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對查緝走私、滲透、非法入出國及其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具有特殊貢獻者。
四、對海洋環境及資源之保護、保育或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研訂海巡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重大價值或具體成效者。
六、其他對海巡工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