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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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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EN
第 5 條
前二條之通報案件,由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同一被害人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者,由被害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但情況緊急時,由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個案需要,移轉由被害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置。
廢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前項通報作業,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無故洩漏。
第 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人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得以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或其他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