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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防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如下:
一、空襲情報傳遞。
二、空襲警報發放。
三、防空疏散避難。
四、民防團隊編組及運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指定者。
民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所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戰時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