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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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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每月第一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前項受服務人數,指於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接受服務之人數。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9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