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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研擬改善對策。
二、擬訂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
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
四、劃定行人友善區,執行行人空間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畫。
五、執行管理考核機制及加強人員訓練。
應依前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並每年公布執行情形。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之增設、拓寬或改善。
二、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障礙之排除。
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改善。
四、行人友善區之公告設置及實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設人行道者,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優先實施改善,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訂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
二、研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設計規範。
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
四、研議行人交通安全有關行動、行為、核心及風險等績效指標。
五、協助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相關交通安全宣導與訓練。
前項推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
前項推動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願景目標。
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政策。
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必要改善項目。
四、計畫績效指標。
五、計畫經費。
六、計畫效益。
七、管考措施。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之訂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