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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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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專家學者,由主辦機關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簽報及核定之委員名單,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前項建議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專門網頁。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
第 4 條
評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主辦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務、土地開發、估價、地政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關注都市更新事務之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或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評選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