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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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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 5 條
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開評選文件所定請求釋疑期限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請求釋疑。主辦機關應於答復期限內,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人,必要時得依第三條規定公告答復內容;如須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內容,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
第 3 條
前條第二項之公告,應張貼於主辦機關公告欄,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辦理公告時,亦同。
第 4 條
主辦機關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時,應於申請截止日前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必要時,得延長申請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