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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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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第 5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任期為二年之董事、監事,內政部應於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時註明之。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
EN
第 8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二年;第一次任命之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二年。
代表政府機關(構)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