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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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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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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 5 條
依本辦法辦理補助,應就申請人自籌款比率、住宅使用比率、實施規模、
權利複雜程度、建築物使用年限及是否位於重點再發展地區等因素綜合評
定之。
建築物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依第七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補助
經費者,得優先核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