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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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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第 5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徵收或撥用之特定區域土地,其變更規定如
下:
一、屬都市土地者,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變更為保護區、公共設施用地
或其他非供都市發展之適當分區。
二、屬非都市土地者,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檢討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
;使用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林業用地、水利
用地或其他適當使用地。
三、屬國家公園土地者,依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變更為生態保護區或其他
適當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