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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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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5 條
前條公開機關應將該管資料公開於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並得以服務介接或導頁方式提供。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第 4 條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三、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
火山災害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為火山活動觀測,公開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