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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EN
第四條外聘專家、學者之認定如下:
一、主辦機關自行辦理者,指主辦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以外人員。
二、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授權所屬機關(構)為執行機關者,指主辦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以外人員、被授權機關(構)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人員。
三、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為執行機關者,指主辦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以外人員、受委託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以外人員、公共建設之管理機關以外人員。
前項各款所稱所屬各級機關(構),不包括公立大專校院。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