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開發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劃定範圍公告後,依下列規定期限擬具投資計畫,送請開發主管機關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屬新投資設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屬增資擴充者,應自增資且完成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
前項投資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料。
二、計畫目的。
三、營業項目。
四、預定購置全新機器、設備與建築物及公司設立登記建築物之規格、數量及金額。
五、機器、設備安裝地及建築物所在地。
六、計畫預定完成日期。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經開發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