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 5 條
依第二條受理測繪成果申請之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測繪成果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提供:
一、測繪成果內容依法規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
二、申請範圍與申請使用目的不符者。
三、申請使用目的不符合相關法規者。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
第 2 條
機關、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使用測繪成果,得向該成果產製之機關為之。
前項成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建檔管理者,其申請,亦得向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