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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受分配機關(單位)於核發地籍清理獎金予第三條人員時,應以執行地籍清理工作之輕重為基準,並審酌下列情狀為獎金高低之參據:
一、擔任地籍清理之職務。
二、辦理地籍清理之件數、筆數、面積。
三、辦理地籍清理案件之複雜程度。
四、執行地籍清理實施計畫之進度。
五、執行地籍清理之工作效率。
六、執行地籍清理之負責態度。
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 )
地籍清理獎金之分配,以依本條例辦理地籍清理工作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辦單位、登記機關及其他協助機關(單位)之在事人員為對象。